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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425198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乡**村**号,在深圳市无固定住址,无业。因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2004年9月14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段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系合伙关系,合伙通过网络买卖名贵手表。被害人刘某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了一家“深圳市**佳诚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亦通过网络进行贵重金属买卖。被害人段某某与被害人刘某系办公场所合租关系,共同承租深圳市罗湖区**路1036号**大厦1005房。2019年3月份,被害人罗某某雇佣被告人罗某甲通过网络售卖手表,并将存放其与被害人段某某共有的手表的保险柜密码告知被告人罗某甲,以方便被告人罗某甲售卖手表。被告人罗某甲在售卖手表时需经得被害人段某某和罗某某的同意。

2018年某某,被告人罗某甲因赌博欠了银行很多贷款。为还贷款,被告人罗某甲意欲实施盗窃。

2019年5月4日,未经被害人段某某、罗某某同意,被告人罗某甲来到上述办公室用段某某的保险柜密码打开了其保险柜,私自取走了保险柜内罗某某与段某某共有的型号为“116508”的 “劳力士”牌手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0000元)。得手后,被告人罗某甲将该手表售卖给闫某,并将所得款项用于还贷。5月6日,被害人段某某欲出售上述手表,便向被告人罗某甲询问该手表是否已售出,被告人罗某甲说还没有卖,段某某便告知被告人罗某甲其与买家已达成该表的买卖协议并收取了定金。当日12时某某,被害人段某某来到办公室打开保险柜取货时发现上述手表不见了,便立即打电话询问被告人罗某甲是否拿走该手表,被告人罗某甲谎称该手表已售出但只收取了7000元的定金还差尾款未付清。因被告人罗某甲系罗某某的老乡,被害人段某某遂信以为真,没有再追究。

2019年5月7日,被告人罗某甲再次来到上述办公室,欲窃取被害人刘某型号为“116515”的“劳力士”手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3000元)。见办公室内仅有被害人刘某的员工杨某某在打扫卫生,被告人罗某甲便假借帮忙拍照手表宣传,让杨某某将被害人刘某的手表拿出来。期间,被告人罗某甲为隐匿其行为,将办公室的监控录像关闭,后趁杨某某不注意之际,将上述116515劳力士手表盗走。之后,被告人罗某甲将上述手表以人民币153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洪某某。根据被告人罗某甲的指示,洪某某将其中60000元转给了被害人罗某某,剩余93000元转给了被告人罗某甲。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甲给被害人罗某某转账了10万元人民币。事后,被害人罗某某代被告人罗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刘某180000元人民币。

经查,涉案116508劳力士手表经过多次转手给了张某,公安民警于2019年12月13日从张某处扣押了上述手表。

被告人罗某甲于2019年6月20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手表照片、手表保修卡和表的型号照片、银行交易清单、刑事判决书、身份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洪某某、闫某、张某、涂某某、黄某某、王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段某某、刘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及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詹集美

2020年1月3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案移送:一块劳力士手表(物件存放在桂园派出所,未移交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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