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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1〕18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90********,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镇**村**组**号,现暂住宝安区**街道**工业区**宿舍,系**科技公司员工。曾因盗窃,于2019年 11月17日被黄田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曾因盗窃,于2012年 12月被平湖派出所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未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一、2020年7月,被告人罗某某至宝安区**街道**宿舍楼**楼**房内,将被害人贺某某放在房内的现金人民币80余元盗走;

二、2020年9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再次来到**街道**宿舍楼**楼**房内,正实施盗窃时,被恰巧回来的被害人贺某某当场抓获,并报案至公安机关。

三、另查明,2019年11月13日8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至宝安区**街道**楼**房,将被害人邓某某放在单肩包内的现金人民币850余元盗走。2019年 11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行政拘留十日。缴获赃款人民币4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金人民币480元;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照片、监控视频截图辨认、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检查笔录、交代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刑事判决书;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贺某某、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萍

检察员助理:胡聿琦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前科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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