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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5日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19时许,莫某某(已起诉)利用其车牌为桂C*****的蓝色货车,搭载被告人罗某某窜至江门市新会区**集团**加工厂工地,盗走被害人吴某某放在该工地上的一批扣件(一字扣、十字扣、旋转扣)。后经过江门市蓬江区**路**商城停车场旁边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过磅称重,该批扣件重量为4280公斤。经鉴定,该批扣件每公斤废旧回收价格为人民币2.12元,共价值人民币9073.6元。2019年8月26日,罗某某和莫某某在车管所把该批扣件卸货至另一辆货车并卖掉。

2019年9月6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伙同莫某某在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镇**村一出租屋密谋到**工地盗窃。二人租用潘某某的车牌号为粤J*****的货车,窜至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集团**加工厂工地盗走被害人吴某某的一批扣件(一字扣、十字扣、旋转扣)。罗某某把该批扣件以人民币7000多元的价格全部卖给江门市蓬江区**商城旁**二手钢材店(该店负责人为管某某)。

2019年9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伙同莫某某租用潘某某的车牌号为粤J*****的货车,窜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镇**建筑公司工地,正准备盗走被害人刘某某的400多件顶托(重量为3130公斤,经鉴定,每公斤废旧回收价格为人民币2.12元,共6635.6元),被工地保安当场发现而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情况说明、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证人莫某某、严某某、管某某、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作案三次,盗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2709.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第三次盗窃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对于第三次盗窃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健强

2020年3月31

附:

    1. 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案卷三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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