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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罗某某,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10871993********,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路**号**寓**幢**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后于2019年9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利用已有密码,开锁进入本市雨花台区**街**号**园**幢**单元**室**房间内,盗窃被害人刘某某放在桌子上的银灰色机械革命Z2牌笔记本电脑一部,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297元。

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7月26日在住处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罗某某已自愿退赔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5799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罗某某的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詹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雨花台区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7.监控视频及截图制作说明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明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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