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江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26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住海南省昌江县**镇**村委会**村**区**号。因盗窃于2019年11月3日被昌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20年8月16日被昌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由昌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因生活拮据,便到位于昌江县**镇**广场**栋**层的**网吧内伺机盗窃,其看到被害人符某甲趴在电脑桌前熟睡,旁边放着一部VIVO牌手机,其便将该手机盗走。随后,罗某某来到手机修理店,将该手机卖出,获利人民币200元(以下币种相同)。2020年8月15日22时许,罗某某在昌江县**镇**路**公园逛街时,被符某甲的朋友符某乙当场抓获,随后报警至昌江县公安局。
经昌江县价格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819元。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基本情况、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追缴物品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告知书、手机销售单壹张、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材料;
2.证人符某乙、文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符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因盗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之内再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81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旭
书 记 员:吉承高
2020年12月7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昌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主要证据目录贰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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