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旬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罗金柱,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79********,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住旬阳县**镇**组。2001年4月16日因盗窃罪被旬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1年10月13日因盗窃罪被旬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1月14日因盗窃罪被旬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9月30日因盗窃罪被旬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罚金2000元。2018年5月14日因盗窃罪被旬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9月29日因盗窃罪被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旬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旬阳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旬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金柱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晚上,被告人罗金柱窜至城区赵某某家中,盗走“植慕优品”抽纸一箱。同年5月5日晚上,被告人罗某甲通过开拉路边车门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其中窃取袁某某车内存放的“国窖1573”酒两瓶,马某某车内存放的“飞天茅台”酒4瓶“汉武台”酒2瓶“红荞坊”酒1瓶“逸牌”木瓜酒2瓶、白河春燕茶1盒、大红袍茶1盒、软中华3盒,并于5月12日、5月14日乘车至安康市汉滨区王某某处将所盗茅台酒予以出售,获利3000余元。同年5月15日晚上,罗某甲再次使用同样的方式盗窃陈某某车内现金5700元。
根据被害人提供的购物发票及民威商城提供的零售价格证明,除国窖1573酒以及白河春燕茶外,被告人罗金柱盗窃财物及现金共计214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茅台酒、茶叶等物品;2.书证:购物收款收据、视频侦查报告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罗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马某某、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金柱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照片、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金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秘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金柱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秀娟
检察官助理:严国举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罗金柱现羁押于旬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照片5册,光盘11张。
3.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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