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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93********,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靖西市**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14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闲逛至靖西市新靖镇德意客门口旁时,见被害人某某丙停放在德意客门口旁的白色新本牌踏板摩托车未锁车头,便将该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为5425元。被告人罗某某于2020年4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色新本牌踏板摩托车等物证。

2.书证: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瑞琦

检察官助理:吕小妮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靖西市**乡**村**屯**号,联系方式:1557764****、19148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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