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晚,被告人罗某甲与罗某乙相约,伙同罗某丙、罗某丁、罗某戊(均另案处理)携带切割机等工具到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矿业一矿洞内,将矿洞内一台扒渣机(全新市场价值132000元)使用切割机切割后,欲运走作为废铁出售。2019年8月14日6时许,罗某甲在案发矿洞口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已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谢明鸣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