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公刑诉〔2019〕506号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五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居民身份证号452526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北流市大里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北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3月13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3日1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因没钱购买毒品后,到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泉西村**公园山下水库养鸭场内,盗走养鸭场内的一只约40斤黑色土狗,销赃得款230元。经鉴定,被盗的黑狗价值人民币440元。
2019年2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因没钱购买毒品后,到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泉西村**公园山下水库养鸭场内,盗走养鸭场内的一只约40斤黑色土狗,销赃得款240元。经鉴定,被盗的黑狗价值人民币440元。
2019年2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因没钱购买毒品后,到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泉西村**公园山下水库养鸭场内,盗走养鸭场内的一只约40斤黑色土狗,销赃得款250元。经鉴定,被盗的黑狗价值人民币44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罗某某盗窃三次,盗窃物值人民币1320元。另查明:被告人罗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北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3月17日刑满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荣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叁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