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9年6月9日、2015年12月29日、2017年7月5日、2018年11月23日被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七个月、八个月、七个月;又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于2011年10月12日、2013年5月14日被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法院、原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和陈某某(另案处理)合谋到梧州市区医院病房内盗窃病人及家属财物。2019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驾驶摩托车搭乘陈某某去到梧州市万某某**路**医院附近,由陈某某进入该医院住院部西楼*楼*号病房,盗走被害人梁某某放置于病房内储物柜里现金6000元及ViVO牌Y67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迪
2020年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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