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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78********,壮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8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与韦某某(另案处理)驾车外出寻找盗窃目标,二人途径来宾市兴宾区蒙村镇高照村往寺山镇方向的二级公路时,盗走被害人黄某某停在路旁的一辆黑色金豪爵牌普通二轮电动车。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某被盗的黑色金豪爵牌普通二轮电动车于2019年8月13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2299元。

2. 2019年8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与韦某某(另案处理)驾车外出寻找盗窃目标,后二人在来宾市兴宾区蒙村镇卫生院住院部楼下盗走被害人石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天之蓝牌普通二轮电动车。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石某某被盗的红色天之蓝牌普通二轮电动车于2019年8月17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815元。

3. 2019年8月13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与韦某某(另案处理)驾车外出寻找盗窃目标,后二人在来宾市武宣县禄新卫生院停车场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浅灰色欧派牌普通二轮电动车。经来宾市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被盗的浅灰色欧派牌普通二轮电动车于2019年8月13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26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五年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会顺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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