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95********,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云南省广南县人,家住广南县**乡**村民委**小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1日被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于2014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时间自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0日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广南县**镇**菜市场邱某某副食店门口盗走被害人邱某某的一辆蓝白色燃油助力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560元。
2、2019年6月6日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广南县**镇**路“**万恒汽修厂”门口盗走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白色燃油助力车后骑至**石场路口时车辆熄火。罗某某将该车辆丢弃在石场路口,后该车辆丢失。
3、2019年9月25日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翻爬进广南县**镇**路倪某某家厨房内,盗走一罐液化石油气、一个电磁炉、一个液化气灶、一个平底锅、一袋土豆、一袋干草果、两把漏勺、四把汤勺、一把锅铲、一个锅盖、一口双耳铝锅、一个双耳筷篓、三十六根竹筷、十袋食盐、一瓶大豆油、一瓶酱油、三个不锈钢脸盆、三个不锈钢碗、一把菜刀。罗某某骑车将上述物品带回广南县**乡**村民委**小组家中。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邱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7.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盗窃他人财物,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一年至一年两个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芬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在广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