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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50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302002********,瑶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住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惠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及其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罗某某多次来到被害人陈某某所经营的惠东县九龙峰管委会增光居委工业区**百货,趁被害人陈某甲及其父亲陈某乙不备,先后六次盗窃香烟、槟榔等财物(经鉴定,共价值1647元),具体事实如下:第一次于2020年06月08日7时20分时许,盗窃了一条硬盒红色包装的五叶神香烟,一条蓝色芙蓉王香烟;第二次于2020年06月09日早上7时20分时许,盗窃一条软装玉溪香烟、—包槟榔;第三次于2020年06月10日早上7时20分时许,盗窃一条阿诗玛香烟:第四次于2020年06月11日早上7时30分时许,盗窃一瓶空气清新剂;第五次于2020年06月12日早上7时30分时许,盗窃一条宽窄香烟、一个电动剃须刀;第六次于2020年06月13日早上7时15分时许,盗窃两包荷花香烟、一包中华香烟、一包蓝色芙蓉王、两包槟榔。

2020年6月13日,公安机关在惠东县九龙峰管委会**居委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并缴获部分被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远平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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