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12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51968********,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炎陵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1月9日被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街**路**号的**店,趁被害人黎某某帮客人拿东西不备之机,盗走其放在汤料柜子上的一台华为nova5pro手机。经价格认定,价值为人民币1994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梅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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