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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9〕171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房。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29日将案件移交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上午9时1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天河区BRT上社公交车站靠站的一车B8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蔡某某乘车不备,用右手盗窃其放于挂包内的金色vivo x6(4G 32G)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4元),并将手机放在其左裤袋内。罗某某在逃跑过程中为逃避侦查,故意转乘多趟公交车,后在黄埔区大沙地公交车站被民警人赃并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等物证、书证;

2、证人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物价鉴定等鉴定意见;

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焱林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3册,监控录像光碟7张。

3、被盗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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