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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Z6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6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台山市**镇**村**号,现住台山市**街道**路**号。1995年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8年1月26日刑满释放;1998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9年8月13日刑满释放;2004年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20年5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罗某某去到台山市**镇**村委会**村**号被害人梅某甲的住处,进入屋内盗窃了椅子靠背2块。

2020年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罗某某去到台山市**镇**村委会**村**号被害人梅某乙的住处,进入屋内盗窃了茶几1张。

2020年3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罗某某去到台山市**镇**村委会**村**号被害人梅某丙的住处,进入屋内盗窃了人民币10元、铜钱3枚;窃后,又去到该村**号被害人梅某丁的住处,进入屋内盗窃,但没有盗窃到财物。

2020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罗某某去到台山市**镇**村**号被害人梁某某的住处,进入屋内盗窃了椅子靠背2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梅某乙、梅某甲、梅某丙、梁某某、梅某丁的陈述。

3、物证及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5、鉴定意见。

6、电子数据。

7、相关书证。

8、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敏聪

 2020925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光盘五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台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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