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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1〕412号 

被告人罗某某(自报),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8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高领威,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0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伙同另一名嫌疑女子(姓名不详,在逃)窜到东莞市莞城区北正路路段伺机扒窃。15时许,罗某某二人看见被害人欧阳某某身后背着背包途经此路段,罗某某二人于是靠近欧阳某某,由嫌疑女子做掩护,罗某某趁机将欧阳某某背包内的一台OPPO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89元)盗走,得手后罗某某两人逃离现场。

2020年10月20日15时50分许,公安机关在莞市东城区**村**巷**号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东莞市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现场监控视频,被害人欧阳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锋

检察官助理:郝文静

                           2021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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