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03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常州市武某某**镇**村委**村**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镇仇集村**队)。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至常州市武某某**镇**村委**村**号,乘他人不备,窃得被害人章某某停放于该处价值人民币1950元的速派奇TDT1225Z型电动车1辆。案发后,该电动车已被被害人自行追回。
2.2019年10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至常州市武某某**镇**新街**KTV大门东侧停车场,乘他人不备,窃得被害人夏某某停放于该处价值人民币1750元的爱玛TDT433Z型电动车1辆。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罗某某身份信息等书证;
2. 被害人章某某、夏某某陈述;
3. 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证人钟某某等人证言;
5. 常州市武某某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 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
7. 盗窃现场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海明
2020年11月2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 被告人罗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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