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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03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常州市武某某****村委****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镇仇集村**队)。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至常州市武某某**镇**村委**村**号,乘他人不备,窃得被害人章某某停放于该处价值人民币1950元的速派奇TDT1225Z型电动车1辆。案发后,该电动车已被被害人自行追回。

2.2019年10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至常州市武某某**镇**新街**KTV大门东侧停车场,乘他人不备,窃得被害人夏某某停放于该处价值人民币1750元的爱玛TDT433Z型电动车1辆。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罗某某身份信息等书证;

2. 被害人章某某、夏某某陈述;

3. 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证人钟某某等人证言; 

5. 常州市武某某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 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

7. 盗窃现场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海明

2020年11月2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 被告人罗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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