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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小某某人民检察院

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小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71981********,藏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小某某,住小某某**乡**村**组**号。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小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2月19日因病被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携带活动扳手、绳子在小某某**乡**村**组“揽胜湾”(小地名)、“白杨包包”(小地名)、“鹦鹉嘴”(小地名)等地先后多次盗窃公路护栏立柱共计51根。后将其中20根公路护栏立柱卖于同村高某某,获得赃款400元,剩余25根护栏立柱藏匿于自己房屋猪圈背后,6根藏匿于山坡上一石缝中。经鉴定,罗某某盗窃的公路护栏立柱价格为人民币5292.51元(伍仟贰佰玖拾贰元伍角壹分)。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12月26日经小某某公安局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扳手、绳子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病情证明等书证;3、证人金某某、贺某某、高某某、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小某某价格监测和认证中心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多次盗取公路护栏立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文彬

检察官助理:赵玉琴

(院印)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取保候审于小某某**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7.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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