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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安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安达市**小区**号楼**单元**室,1997年8月29日因盗窃罪被青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21日本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末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罗某某驾驶自己的两轮电瓶车窜至安达市三道街北世福汇工地北侧,将两轮电瓶车藏在安达市三江洗浴南门洞处,随后步行来至安达市三道街北世福汇工地北侧蓝色彩钢板处,用猫眼扳手将此工地蓝色彩钢板固定螺丝拧开,破开一个人可以钻过的洞,罗某某侵入工地堆放卡扣地点盗窃9袋卡扣,并用自带绳将袋口扎紧,装在两轮电瓶车上驼至安达市六道街北财政局家属楼对面车库内藏好,此车库由北向南为第五车库门,用钳子和扳手将所有卡扣分解拆卸,于次日卖给临时收购废品的人,获利300元钱,钱被其挥霍。

2、2019年10月10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罗某某在安达市三道街北世福汇工地堆放卡扣位置盗窃4袋卡扣,用同种方式将卡扣藏在六道街北车库,也用同种手法分解拆卸卖给临时收废品的人,获利100钱,钱被其挥霍。

3、2019年10月14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罗某某在安达市三道街世福汇工地先盗窃一根长6米左右的镀锌管,其把镀锌管藏于安达市三道街御景豪庭10号楼6单元楼梯处,此根镀锌管于其被抓当日被安达市公安局查扣,现已返还。将镀锌管藏好后又步行返回三道街世福汇工地继续盗窃4袋半卡扣,用两轮电瓶车驮至安达市六道街车库藏好,并分解拆卸卖给临时收废品的人,获利210元钱,钱被其挥霍。

4、2019年9月2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罗某某在安达市三道街北世福汇工地南侧盗窃钢筋大小不一,长短不一钢筋共计49根,案发后钢筋已经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失主。

5、2019年9月2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罗某某在安达市三道街北世福汇工地东侧盗窃白色塑料管共计11根,现白色塑料管已经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起回。

6、2019年9月22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罗某某骑着两轮电瓶车窜至安达市一道街北环路北公路东侧黑龙江省大明乳品机械有限公司大墙外,看四周无人翻墙入院,在该公司南墙库房墙根处找到堆放切割后的白钢板、白钢管,其将白钢板、白钢管运至该公司大墙外,用两轮电瓶车驮回安达市六道街北财政局家属楼对面由北至南第五个车库内藏好,现被盗窃赃物已经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起回。经安达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卡扣、镀锌管、白色塑料管、螺纹钢、白钢板、白钢管共计价值人民币9108.00元。

7、2019年10月16日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自己的两轮电瓶车窜至安达市三江洗浴南门洞处,随后步行来安达市三道街北世福汇工地北侧蓝色彩钢板处,用猫眼扳手将此工地蓝色彩钢板固定螺丝拧开,破开一个人可以钻入的洞,罗某某侵入工地里盗窃一根镀锌管准备离开工地时被看护工地人员抓获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综上,被告人罗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910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的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返还清单、指认现场照片、租赁物品提货单。

2、​ 证人徐某某、佟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邹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陈述。

4、​ 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勘验笔录。

6、​ 光盘1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的罗某某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达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春生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安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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