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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872号

被告罗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医生,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为安徽省肥东县****居委会**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下午15时序,被告人罗某某在肥东县东风大道天润发超市门口,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国威牌电动车(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2753元。

被告人罗某某自2020年7月1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罗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1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询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崔某某、牛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关于涉嫌被盗国威电动车价格认定结论书;6.扣押、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红霞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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