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54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9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路**园**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8月23日退回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于2020年9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4月12日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借住在其朋友被害人任某某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路**小区**号的家中,趁家中无人之际,分5次盗窃被害人任某某家中财物。盗窃物品有一枚标有卡地亚牌商标手镯、一枚标有爱马仕牌商标手镯、两枚金色手镯、两个标有爱马仕牌商标挎包、两个标有香奈儿牌商标挎包、一个标有赛琳牌商标挎包,一双标有爱马仕牌商标皮靴、一枚熊猫图案纪念币。被告人罗某某将其盗窃来的五个挎包、两枚手镯、一双皮靴等赃物卖给孙某某;将盗窃来的两枚金色手镯和一枚纪念币卖给卢某某。被告人罗某某所获赃款均已被其挥霍。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价格认证中心认定:12.611克的金手镯价格为人民币4943元,12.727克的金手镯价格为人民币4988元,爱马仕Lindy26黑色手提包价格人民币28267元,爱马仕JYPSIERE28灰色手提包价格人民币15333元,爱马仕C1icClach手镯价格人民币950元,卡地亚金手镯19166元,价格共计人民币736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一个赛琳牌女包,一个爱马仕手镯,一个卡地亚手镯,一双爱马仕皮靴,两个爱马仕皮包等物证。

2、户籍信息表,爱马仕、赛琳发票复印件4张,金手镯发票2张,无犯罪记录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3、被告人罗某某供述和辩解。

4、被害人任某某陈述。

5、证人证言。

6、勘验、检查、搜查、指认等笔录。

7、鉴定意见。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连宏

检察官助理:李姜男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