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26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嘉善县**镇**村**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镇**村**号)。2018年4月因盗窃被嘉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底11月初一天晚上,被告人罗某某至嘉善县**镇**村**堰农田大棚处,窃得被害人唐某某放在上述地点的长形蜜蜂箱2只(价值600元)。
2、2019年11月14日左右一天晚上,被告人罗某某至嘉善县**镇**斗*-**斗-**支**-**电线杆东面农田大棚处,窃得被害人徐某某放在上述地点的长形蜜蜂箱1只(价值300元)。
3、2019年11月14日左右一天晚上,被告人罗某某至嘉善县**镇**斗*-**斗-**支**-**电线杆南面农田大棚处,窃得被害人陈某某放在上述地点的圆形蜜蜂箱2只(价值600元)。
4、2019年11月18日左右一天晚上,被告人罗某某至嘉善县**镇**村**堰农田大棚处,窃得被害人陈某某放在上述地点的长形蜜蜂箱1只(价值300元)。
5、2019年11月19日左右一天晚上,被告人罗某某至嘉善县陶庄镇**村靠近**公路西侧农田大棚处,窃得被害人阳某某放在上述地点的长形蜜蜂箱1只(价值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
另查明,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证据保全决定书、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唐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共计价值21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杨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起诉书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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