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公诉刑诉〔2019〕48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现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23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7 月19 日12 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新东良酒店内,趁被害人李某某上班之机,从其存放在柜中的手机中试出支付密码,遂将李某某的微信和支付宝中的现金55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身份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证言;3.扣押清单、返还清单;4.监控视频、谅解书5.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盗窃他人财物5500元,数额较大,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浙云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797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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