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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19〕75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21982********,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通辽市**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0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1年11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2017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小区**号楼**号,趁无人之机,入室窃取被害人单某某(女,31岁)iPhone5s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300元及毛巾等物;窃取被害人徐某某(男,27岁)苹果牌MR9U2CH/A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97元、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9721元。现涉案毛巾已起获并发还。

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9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被害人单某某、徐某某陈述;3.被告人罗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兵
代理检察员:  苏慧婷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3.换押证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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