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51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12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乡**村**屯**号。2011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5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3月6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将会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2020年9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去到广州市荔湾区**村**街**巷**号**房,使用工具打开房门,盗走被害人邓某某放在房间内的1台小米手机(价值人民币560元)。
2020年9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房,使用工具打开房门,盗走被害人肖某某放在房间内的现金人民币1200元。罗某某离开房间时,被刚好回家的肖某某发现,于是罗某某推开肖某某后逃跑。
2020年9月17日10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花园附近的**村**区**巷**号抓获被告人罗某某,扣押罗某某银行卡1张。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邓某某、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2月9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智斌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共3册,光盘共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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