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2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本案由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吕某某(在逃)在昭通市昭阳区**镇**村**组,撬门进入被害人杨某某家,将杨某某家中的现金人民币1400余元及一枚黄金戒指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频截图等证据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坚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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