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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09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4********,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街道**组。罗某某于2002年4月21日至2002年7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罗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0月23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罗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29日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08年2月22日刑满释放。罗某某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至昆明市官渡区东三环王旗营蔬菜批发市场内被害人施某某卖玉米处,以购买玉米且需要以一百元整钱换零钱为由向施某某换零钱,在施某某给其换零钱过程中,其趁施某某不备,盗窃了施某某的1500元现金。后被施某某发现并要回1500元现金,施某某报警后民警至现场将罗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清点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红东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3.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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