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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9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91989********,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贵州省镇宁布依苗族自治县***乡**村***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5月14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3年3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 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4月1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20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2时至12月6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伙同吴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无牌三轮车先到本市虎鹿镇白溪江整治工程二标工地内,窃得一辆挖机内的电瓶一组和一辆搅拌机内的电机一个。

同日晚,被告人罗某某伙同吴某某又至本市巍山镇四村综合楼对面的工地内,窃得一辆铲车内的电瓶一组。后两人将上述窃得的赃物予以销赃,得赃款人民币800余元,由二人平分。。

2019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伙同吴某某至本市虎鹿镇白溪江整治工程一标工地内,窃得两辆挖机内的电瓶两组、两辆铲车内的电瓶一组、一辆搅拌机的电机一个,后销赃得人民币1400余元,由二人平分。

2019年12月19日晚上,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罗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名,具有立功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立功报告书、受理立功线索登记表、立功线索受理审批表、协助抓获被告人登记表、立功情节证明、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叶某某、刘某某、黄某某、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与同案犯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实施之犯罪,系共同犯罪;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名,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同案犯吴某某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珊

(院印)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方式:1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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