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6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在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暂住上海市松江区**路**弄**号**室。2020年7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2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12月2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晚,被告人罗某某至本区洞塔路王家厍路口西南方绿地内,采用直接骑走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肖某某停放在上址的嗨米牌TDT-01Z型电动自行车一辆(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1,785元)。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同年7月25日,被告人罗某某取得被害人肖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7月7日17时许,其将自己的一辆嗨米牌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本区洞塔路西侧绿地步行道靠近小路口的步道边上,后其至河边钓鱼,至当日21时许,其发现上述电动自行车被窃,次日早上其寻找无果后遂报警。

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及藏匿赃物现场的具体位置及概貌特征。

监控录像、监控截图、视听资料说明书及接受证据清单证实,2020年7月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盗窃车辆后的行动轨迹。

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罗某某处扣押涉案的嗨米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现已发还被害人肖某某。

上海市松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及电动自行车购买信息证实,涉案的一辆嗨米牌TDT-01Z型电动自行车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1,785元。

谅解书证实,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罗某某家属向被害人肖某某赔礼道歉,被害人肖某某表示谅解被告人罗某某。

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人邱某某的证言及执法记录仪视频证实,本案的侦破过程、查证情况及被告人罗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人口信息及网上比对证实,被告人罗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且无前科、劣迹。

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相应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丽娟

检察官助理:傅心嫣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区**路**弄**号**室,联系电话:1391839****。

2.案卷材料二册及《证人名单》一份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