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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24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街**号。因犯强奸罪于199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1月2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由铁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在鞍山市铁东区**栋附近,以每晚盗窃2至3根钢管及若干脚手架卡扣的方式,每隔两三天作案一次,共计作案十余次,共盗窃30根钢管、54个脚手架卡扣。经鉴定,其所盗窃物品价值共计6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箫

2020年1月15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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