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24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街**号。因犯强奸罪于199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1月2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由铁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在鞍山市铁东区**栋附近,以每晚盗窃2至3根钢管及若干脚手架卡扣的方式,每隔两三天作案一次,共计作案十余次,共盗窃30根钢管、54个脚手架卡扣。经鉴定,其所盗窃物品价值共计6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箫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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