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84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719**********,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住址宜春市万载县**镇**村**组**号。2011年9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万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3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万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16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万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9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万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春市公安局综合交通枢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春市公安局综合交通枢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综合交通枢纽分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18时40分,被告人罗某某闲逛至宜春市*******酒店门口,见被害人易某某一辆白色别克越野车(赣C*****)停放于此,遂上前拉开车门,窃走放置在副驾驶室储物柜的手提包内现金人民币1000元,尔后逃离现场。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罗某某被万载县公安局康乐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易某某陈述;3、被告人罗某某供述及辩解;4、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现金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运锋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和光盘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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