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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9〕46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乡**路**宿舍**栋**号,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4时许,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伙同呙某某(在逃)通过撬门的方式,进入湘潭市雨湖区**路被害人成某某经营的**商店内,盗窃了细支红芙蓉王3条、黄芙蓉王(爆珠)10包、黄芙蓉王2包、细支黄芙蓉王2包、硬盒中华8包、软盒中华6包、硬盒蓝芙蓉王4包、软盒蓝芙蓉王3包、和天下3包、细支和气生财9包、硬盒和气生财3包以及近100元现金。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合计31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琼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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