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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147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82000********,彝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贵州省赫章县**乡**村**组。曾因盗窃于2016年6月1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不执行);因盗窃于2016年7月1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不执行);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8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8年12月2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日重新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本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

    辩护人郑玲琳,浙江婺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2日晚,被告人罗某某与毛某某(已判决)至金华市金东区**镇**有限公司内,由罗某某望风,毛某某窃得货到付款的快递包裹两件,其中一件送达收件人后毛某某收取货款人民币1230元,另一件因收件人拒收,毛某某将包裹内段某某以人民币1600元购买的黑色手机占为己有。

2.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罗某某与毛某某至金华市金东区**镇**公司内,由毛某某窃得货到付款的快递包裹一件,罗某某将该包裹送达收件人后收取货款人民币1037元;

3.2020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与黄某某、陈某某、蓝某某(均另案处理)至金华市金东区**街道**村**街**号门口,由蓝某某、陈某某望风,罗某某、黄某某以拉车门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福田牌货车内一台黑色的行车记录仪后予以丢弃。

被告人罗某某于2020年9月6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浙江省人口基本信息、侦破及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黄某某、蓝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美琴

检察官助理:李震宇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在金华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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