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芦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11199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住该区**街道**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20年4月30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1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4日6时,被告人罗某某在株洲市**区***公交车站利用推车的方式,盗窃一台黑色的雅迪牌电动车;
2、2020年5月28日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株洲市**区******饭店附近,利用随身携带的一把起子,盗窃一台红色电动车的电瓶;
3、2020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在株洲市芦某某**角酒店附近,利用随身携带的一把起子,盗窃一台白色电动车的4个电瓶;
4、2020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在株洲市芦某某**路**蒸菜馆门口,利用随身携带的一把起子,盗窃一台黑色电动车的电瓶;
5、2020年6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株洲市芦某某**路**栋民房下,利用接线的方式,盗窃一台红色的金枪牌电动三轮车的电瓶,经株洲市芦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轮车价值3900元;
6、2020年6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株洲市芦某某**街**号门面外一货车上,盗窃89份五芳斋牌粽子。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罗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破案经过、对案笔录、前科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林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私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杰来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羁押在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换押证;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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