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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铁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74********,汉族,高中文化,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号楼****单元**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铁路公安局南昌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铁路公安局南昌公安处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刘浩,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昌铁路公安局南昌铁路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16时30分许,在南昌开往南宁的K1523次列车到达丰城站时,被告人罗某某趁被害人姜某某离开铺位之际,将姜某某放置于该车6车厢11号下铺的黑色双肩包盗走。包内有苹果牌手机1部、苹果牌平板电脑1部、雪贝尔蛋糕提货券46张、黑色钱包1个、银行卡6张、苹果牌蓝牙耳机1副、身份证1张以及斯柯达速派汽车钥匙1把。其中,46张雪贝尔蛋糕提货券每张面值169元,总价值人民币7774元。经鉴定,涉案的苹果牌手机、苹果牌平板电脑及苹果牌蓝牙耳机价值共计人民币3291元。综上,涉案总金额为人民币11065元。

2020年9月27日14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段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被盗双肩包及包内的苹果牌手机、苹果牌平板电脑、苹果牌蓝牙耳机及雪贝尔蛋糕提货券等物均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领条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手机、平板电脑及蓝牙耳机的价格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案发当日南昌火车站、丰城火车站视频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旅客列车上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方艳

检察官助理:吴佳雯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南昌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六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

5.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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