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82********,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广西靖西市**乡**街**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6日,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分别到广东省东莞市、广西崇左市江州区、广西凭祥市盗走被害人杨某某、方某某等人停放在工地内的挖掘机的电脑主板、显示屏,并将盗得的电脑主板、显示屏带到湖北省武汉市销售给刘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某作案18起,被盗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435750元。分别如下:
1.2012年3月6日,被告人罗某某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广东东莞市虎门镇连升中路地标二期工程工地上的一台挖掘机的电脑主板盗走。
2.2019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将被害人方某某停放在崇左市江州区环城路崇左市警察学校后山上的一台挖掘机的电脑主板、显示屏盗走。经鉴定,方某某被盗的挖掘机电脑主板、显示屏总价值为人民币29600元。
3.2019年10月某天凌晨,被告人罗某某将被害人黄某甲停放在崇左市江州区广西城市职业大学对面的高铁项目部工地内的一台挖掘机的电脑主板、显示屏盗走。经鉴定,黄某甲被盗的挖掘机电脑主板、显示屏总价值为人民币29600元。
4.2019年10月某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崇左市江州区卜利村金龙大道工地的一台挖掘机的显示屏盗走。经鉴定,郭某某被盗的挖掘机显示屏价值为人民币16200元。
5.2019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将被害人冯某甲停放在崇左市江州区环城东路君临盛世小区工地内一台挖掘机的电脑主板、显示屏盗走。经鉴定,冯某甲被盗的挖掘机电脑主板、显示屏总价值为人民币29600元。
6.2019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崇左市江州区一桥桥头工地的一台挖掘机的电脑主板和显示屏盗走。经鉴定,陈某某被盗的挖掘机电脑主板、显示屏总价值为人民币35550元。
7.2019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将被害人黄某乙停放在崇左市江州区一桥桥头工地的一台挖掘机的电脑主板盗走。经鉴定,黄某乙被盗的挖掘机电脑主板价值为人民币15200元。
8.2019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崇左市江州区一桥桥头工地的一台挖掘机的电脑主板、显示屏盗走。经鉴定,王某某被盗的挖掘机电脑主板、显示屏总价值为人民币29600元。
9.2019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崇左市江州区太平古镇中建八局城建工地的一台挖掘机的显示屏盗走。经鉴定,李某甲被盗的挖掘机显示屏价值为人民币13600元。
10.2019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将被害人蓝某某停放在崇左市江州区东盟大道体育馆附近中铁五局工地内的挖掘机的显示屏盗走。经鉴定,蓝某某被盗的挖掘机显示屏价值为人民币14400元。
11.2019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将被害人冯某乙停放在崇左市江州区环城路上龙花园对面城南碎石场工地内的挖掘机电脑主板和显示屏盗走。经鉴定,冯某乙被盗的挖掘机电脑主板、显示屏总价值为人民币29600元。
12.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罗某某将被害人黄某丙停放在崇左市江州区环城北路五龙屯附近的一台挖掘机的电脑主板和显示屏盗走。经鉴定,黄某丙被盗的挖掘机电脑主板、显示屏总价值为人民币31200元。
13.2019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将被害人卢某某停放在崇左市江州区麦水桥中学对面工地的一台挖掘机的电脑主板和显示屏盗走。经鉴定,卢某某被盗的挖掘机电脑主板、显示屏总价值为人民币28000元。
14.2019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将被害人黄某丁停放在崇左市江州区广西城市职业大学后面一改扩建工程工地内的一台挖掘机的电脑主板和显示屏盗走。经鉴定,黄某丁被盗的挖掘机电脑主板、显示屏总价值为人民币为29600元。
15.2019年12月10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将被害人吕某某停放在崇左市江州区广西城市职业大学对面高铁工程工地的一台挖掘机的电脑主板和显示屏盗走。经鉴定,吕某某被盗的挖掘机电脑主板、显示屏总价值为人民币29600元。
16.2019年12月10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将黄某戊停放在广西城市职业大学对面的高铁工程工地里的一台挖掘机的电脑主板和显示屏盗走。经鉴定,黄某戊被盗的挖掘机电脑主板、显示屏总价值为人民币29600元。
17.2019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将被害人黄某己停放在崇左市江州区卜驮村卜驮屯自家鱼塘处的挖掘机的电脑主板和显示屏盗走。经鉴定,黄某己被盗的挖掘机电脑主板、显示屏总价值为人民币29600元。
18.2019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广西凭祥市友谊镇隘口村白米屯附近工地上的一台挖掘机的电脑主板盗走。经鉴定,李某乙被盗的挖掘机电脑主板价值为人民币15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永丽
检察官助理:游柯钦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崇左市看守所;
2.案卷叁卷、光盘贰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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