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Z183号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91********,汉族,文盲,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地区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现住址:湛江市麻章区**镇**号**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2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3年5月1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 月22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16年5月26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1月20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9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8年8 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绰号“眼镜”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街**号,现住址:昆明市官渡区**站**站对面*号*铺。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0月1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1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罗某某有以下盗窃的犯罪事实:
1、2020年3月26日,罗某某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科普路格瑞教育店铺盗窃了两台台式电脑,因被害人无法提供被盗电脑具体品牌型号以及参数和被盗电脑无法缴获,被盗电脑价格无法鉴定。
2、2020年4月10日晚上,罗某某在湛江市赤坎区帝景银湾销售中心二楼加禾房地产公司的总监办公室盗窃了一台台式电脑主机和一个显示器。经鉴定,被盗电脑主机及显示器价格共计价值人民币2622元。
3、2020年4月16日晚上,罗某某在湛江市赤坎区海田帝景金岸楼下商铺香哈餐饮店盗窃了一台小米牌的平板电脑,600元现金。经鉴定,被盗窃的平板电脑价格共计价值人民币1319元。
4、2020年4月17日晚上,罗某某在湛江市赤坎区京基一期庶文路14号中国福利彩票店盗窃了两台小米牌的手机、604元现金和一个监控的摄像头。经湛江市赤坎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窃的两台小米手机和摄像头价格共计价值人民币461元。
5、2020年4月18日晚上,罗某某在湛江市赤坎区海湾郦都一期楼下商铺湛江壹杰装饰有限公司盗窃了一台联想牌的电脑、一台OPPO手机、一台华为手机。因被害人无法提供被盗电脑和手机的相关票据,而且被盗物品无法缴获,故被盗物品的价格无法鉴定。
6、2020年4月20日晚上,罗某某在湛江市赤坎区金沙湾御海园的师艺美发美容店实施了一次盗窃行为,没有盗窃到财物。
7、2020年4月21日晚上,罗某某在湛江市赤坎区华盛家园楼下商铺飞影传媒公司盗窃了三台相机(含镜头和镜头支架)、两个镜头、一台无人机(含无人机电池)、一台大麦3S手提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7P手机和100元现金。经鉴定,被盗的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2809元。
8、2020年4月22日晚上,罗某某在湛江市赤坎区顺江帝景楼下商铺的一丰酒行实施了一次盗窃行为,没有盗窃到财物。
9、2020年4月25日晚上,罗某某在湛江市赤坎区金沙湾新城御海园楼下商铺中国体育彩票店盗窃了一台台式电脑、一部iPad Air 2、一台iphone7 plus 手机以及500元现金。经鉴定,被盗的电脑、iPad、手机价格共计价值人民币3194元。
10、2020年4月28日,罗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田心路1号太子便利店实施了一次盗窃,没有盗窃到财物。
11、2020年5月7日晚上,罗某某在湛江市赤坎区文保公寓楼下商铺和装饰设计公司盗窃了一台索尼笔记本电脑和两瓶国台牌子的白酒。经鉴定,被盗窃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373元。
12、2020年5月8日晚上,罗某某在湛江市赤坎区帝景金岸2期楼下商铺中国体育彩票店窃取了人民币40元。
13、2020年5月10日晚上,罗某某在湛江市霞山区华信路的咔娃儿专业儿童摄影公司盗窃了三台照相机、四个镜头。经湛江市赤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窃的佳能相机5D2、尼康相机D90以及佳能镜头共计价值人民币3920元。其余相机和镜头因无法提供相关票据且未缴获实物无法鉴定。
14、2020年5月14日晚上,罗某某在湛江市湛江市赤坎区金沙湾海祥路的韩知味餐饮店窃取了人民币800元。
15、2020年5月15日晚上,罗某某在湛江市赤坎区金沙湾观海北路相聚小镇西餐厅实施了一次盗窃,没有盗窃到财物。
16、2020年5月16日晚上,罗某某在湛江市经济开发区绿华路七月便利店盗窃了26条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3425元,另窃得人民币1300元。
二、被告人曾某某有实施以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曾某某在明知罗某某出售给他的物品是盗窃来的情况下,仍多次收购罗某某的物品。
1、2020年4月11日,曾某某以价格1100元收购了罗某某的一台台式电脑及显示器。该台台式电脑及显示器是罗某某于2020年4月10日在湛江市赤坎区帝景银湾销售中心二楼加禾房地产公司的总监办公室盗窃所得。经鉴定,被盗的电脑价值人民币2622元。
2、2020年4月22日,曾某某以价格1900元收购了罗某某的一台大僵牌无人机。该台无人机是罗某某于2020年4月21日在湛江市赤坎区华盛家园楼下商铺飞影传媒公司盗窃所得,经鉴定,该无人机价值人民币5599元。
3、2020年4月26日,曾某某以价格950元收购了罗某某的一台台式电脑和一台iPad Air 2平板电脑。该台台式电脑和ipad平板电脑是罗某某于2020年4月25日在湛江市赤坎区金沙湾新城御海园楼下商铺中国体育彩票店盗窃所得。经鉴定,该台台式电脑和iPad Air 2平板电脑的价格共计价值人民币1744元。 。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6306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某某明知涉案财物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涉案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96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害及维护司法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罗某某、曾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潇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在湛江港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曾某某现被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拾肆册,电子光盘拾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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