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02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街**号。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规定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与被告人罗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于与被害人张某某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后,多次编造为家人偿还信用卡、购车、亲人去世购买墓地等理由,通过伪造租赁合同,夸大自己经济能力取得被害人信任,骗取张某某借款共95959.2元。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本区万达like公寓,趁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机,盗用被害人手机以被害人名义在美团、借呗、花呗等APP上分别网贷共计47500元,后将上述款项转账到其个人支付宝账户。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罗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害人损失无法挽回,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就盗窃罪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就诈骗罪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罗某某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凌锋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涉案扣押的华为手机一台,现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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