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69号
被告人罗安坐,冒名: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51982********,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县**镇**屯**号。因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日被逮捕。
辩护人吴海碧,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安坐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11月底至12月初,被告人罗安坐伙同韦某甲、蒙某甲、韦某乙、黄某甲、陆某某、赵某某、韦某丙、蒙某乙、黄某乙以及广西男子等人,窜至广东省恩平市以及东莞市企石镇等地的工厂内实施多起抢劫、盗窃犯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抢劫犯罪事实:
(一)2011年11月27日3时许,被告人罗安坐伙同蒙某甲、赵某某、陆某某、韦某丙、韦某甲、蒙某乙(后六人已判刑)及一名广西男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商务车窜至恩平市东成圹洲村委**纺织厂准备作案。广西男子在车上等候接应,其余七人戴上手套并蒙脸后携带西瓜刀、钢筋等工具进入厂内。罗安坐等人在经过该厂保安室时被保安郑某某发现,罗安坐等人遂上前追赶郑某某。后郑某某躲进保安室并将大门反锁,罗安坐等人便用石块砸烂保安室的玻璃(价值80元)后逃离现场。
(二)2011年12月4日4时许,被告人罗安坐伙同蒙某甲、韦某乙、黄某甲、陆某某、赵某某、韦某丙、韦某甲、蒙某乙(后八人已判刑)及黄某乙(另案处理)在东莞市企石镇东山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盗得一部摩托罗拉XT882型手机等财物后,因未盗得大量财物,便合议继续实施盗窃。罗安坐等十人又窜至东莞市企石镇东山村鑫志金属构件有限公司继续作案。黄某乙在车上负责接应,罗安坐等九人蒙脸并戴上手套,携带事先准备好的钢筋、钢管等工具,拉开该公司电动铁闸门后进入该公司办公楼一楼搜寻财物。罗安坐等人对办公楼总经理保险柜内的财物实施盗窃时被公司的值班保安被害人黄某丙发现,黄某丙大声呼救,罗安坐等人遂上前将黄某丙打倒在地(后经鉴定,黄某丙的伤势为轻伤)。该公司员工肖某甲、刘某乙、肖某乙、刘某丙闻讯赶来,罗安坐等人手持钢管、撬棍等工具追打肖某甲、刘某乙、肖某乙、刘某丙,致使肖某甲当场死亡。罗安坐等人作案后携带从总经理室保险柜内盗得的现金500元逃离现场,肖某甲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肖某甲符合被他人用钝器打击致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刘某乙所受损伤为重伤,伤残等级为十级;黄某丙、肖某乙、刘某丙所受损伤均为轻伤。破案后,赃款无法起回。
盗窃犯罪事实:
(三)2011年12月4日2时许,被告人罗安坐伙同蒙某甲、韦某乙、黄某甲、陆某某、赵某某、韦某丙、韦某甲、蒙某乙(后八人已判刑)及黄某乙(另案处理)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粤JHD262的佳星牌商务车窜至东莞市企石镇东山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实施盗窃。黄某乙负责在车上接应,罗安坐等九人蒙脸并戴上手套,携带事先准备好的钢筋、电筒等工具翻墙进入该公司内。蒙某乙等人在该公司盗得一部摩托罗拉XT882型手机(后经鉴定价值3700元)、一台三星数码相机(价值2000元)、一台佳能数码相机(价值1200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刘某丁等证人的证言,铁耙等物证,原籍材料等书证,被告人罗安坐以及同案犯蒙国现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安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三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被告人罗安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凤玲
二○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熊 成
附:
1、被告人罗安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15册(含检察卷)。
3、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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