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关检刑诉〔2019〕30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79********,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关岭自治县),住关岭自治县**乡**村**。因涉嫌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关岭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于2019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8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在关岭自治县**乡**村一小地名叫“***”的地方盗挖古生物化石,在挖掘过程中,罗某某在该地点发现了鱼龙化石,于是继续挖掘,后经过两三个月的挖掘后,罗某某将一块长815cm的带崽鱼龙化石挖出,后将该化石进行藏匿并伺机销售。2019年3月初,被告人罗某某经与孙某甲(另案处理)协商后,商定以53.9万元的价格向孙某甲出售该化石,后孙某甲又以9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孙某乙(另案处理)。2019年3月19日,孙某甲将化石运输至桂林市孙某乙仓库卸货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后经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鉴定,罗某某盗掘所得的鱼龙化石为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系古脊椎动物化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查询比对记录、到案经过、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办公室鉴定意见及补充说明、调取证据清单及古生物化石登记管理的相关文件、调取证据清单及机主信息、通话记录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陈某某、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孙某甲、孙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工作记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华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羁押于关岭自治县看守所,因病在关岭自治县康复中心治疗。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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