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77********,傣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住镇沅县**村委**村**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镇沅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8日被镇沅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案件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31日我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沅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5日,被告人罗某某为了种植茯苓发展经济,在未申请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邀约妻子饶某某到镇沅县**村“**”国有林,将林道路下方林地里的部分思茅松锯倒并造材,后用自己的三轮摩托车将采伐的思茅松原木运回家中堆放,后因其行为被**镇林业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发现后,罗某某没有种植茯苓,将采伐得的木材做烤烟柴烧了。经林业工程师对罗某某盗伐思茅松伐桩进行检尺,得出罗某某涉嫌盗伐思茅松30株,活立木蓄积共计12.841立方米。经价格认定,罗某某盗伐的思茅松价格共计4022元。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交了涉案木材价款4022元。
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没有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共计12.84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勇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在家候审。
2.侦查卷2册。
3.起诉书1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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