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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165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77********,汉族,初中文化,中山市东凤镇中都电器厂股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乡**村**组。2019年3月14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7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罗某某伙同邵某甲、邵某乙(后2人均已判刑),在其经营的我市**镇**电器厂内,组织多名工人生产假冒“小天鹅”、“方太”、“美的”、“好太太”等品牌的抽油烟机、炉具的成品及配件共44474件,并销往全国各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785403.90元。2010年11月17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厂房内缴获尚未销售的贴有“小天鹅”、“好太太”、“新飞”、“美的”等多种商标的炉具、烟机、未贴牌的抽油烟机等成品共491台及假冒商标的丝印机一批等物品。

2019年3月14日,公安人员在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工业园**物流园内,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归案。经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上述缴获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样品均为不合格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中永

2019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11册、光盘1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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