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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61963********,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天峨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天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份,被告人罗某某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通知民工到天峨县**乡**村***林场**坡砍伐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范围的桉树。经聘请林业技术人员现场调查证实,被超出采伐林木面积0.25公顷,造成滥伐林木蓄积量为12.04立方米,出材量为9.5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木材去向说明,林政资源管理站证明,林权证复印件;

2.证人证言:证人韦某甲、杨某某、韦某乙、张某某、韦某丙、韦某丁、石某某、徐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辨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林业技术调查意见书;

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我国森林法规,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范围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壹仟伍百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罗长鸣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0778****;

2、侦查卷、检察卷各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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