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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72********,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住南丹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南丹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丹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在未办理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韦某某与其一起对其购买的位于南丹县**镇**村**屯“某甲坡”、“某乙坡”的杉树进行砍伐。经南丹县山口林场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罗某某在“某甲坡”所砍伐的林木树种为杉树,砍伐面积为7.5亩,林木蓄积量为56.3立方米,出材量为40.2135立方米;罗某某在“某乙坡”所砍伐的林木树种为杉树,被砍伐林地面积1亩,林木蓄积量为10.9799立方米,出材量为8.102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静

检察官助理:刘倩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南丹县**镇**村**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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