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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伙同戴某某到桂平市**镇**村的“黄瓦松”山岭砍伐桉树,该山岭属于桂平市**镇**村5队和6队的,于2007年已经发包给老板种植林木,所盗伐的桉树是陈某某和吴某某经营管理。经鉴定,蓄积量2.66立方米,出材量2.0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尺码单等书证;证人吴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盗伐林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代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文标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在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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