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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Z4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51986********,瑶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住址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2020年7月1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底,被告人罗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永和镇上草村委会小眼村红泥冲山场的林木采伐完毕。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业局出具的鉴定书鉴定:“被告人罗某某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永和镇上草村委会小眼村红泥冲山场滥伐林木面积为5.2亩,总蓄积为37.9782立方米,折材积23.5立方米。”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经济发展促进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滥伐林木总价值为人民币柒仟零伍拾元整(¥7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材料,被告人罗某某亦供认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罗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面积为5.2亩,总出材为23.5立方米,总蓄积为37.978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属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天翔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在处所: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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