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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公刑诉〔2019〕459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15221989********,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莘县**镇**村,现住莘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5日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10月份,被告人罗某某在微信好友“小清”(微信号******、AA506681880)处购买假烟,后罗某某将其购买的假烟通过微信加价销售到北京、河北、内蒙等地。2018年1月、2018年10月,莘县烟草专卖局先后三次查获扣押罗某某在“小清”处购买的假烟共计60条。经检验,扣押的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劣质卷烟。经统计罗某某从小清处购买了价值9万元的假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经营假冒注册商标的劣质卷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文军

2019年12月20日

附:

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莘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867323****。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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