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小德寿”),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彝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现住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
本案由景谷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罗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至4月,被告人罗某某在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分两次在景谷县**镇至**镇公路**路段向村民购买了3只疑似野生白鹇幼鸟、3只疑似野生原鸡幼鸟进行饲养。经鉴定:罗某某购买的3只疑似野生白鹇为白鹇、3只疑似野生原鸡为原鸡,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涉案价值为人民币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移交拯救记录等;3.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对饲养现场**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罗某某家进行现场勘验;7.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罗某某对其收购白鹇、原鸡的地点以及其饲养白鹇、原鸡的地点进行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野生动物白鹇、原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东梅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住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
2.侦查卷宗三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社会调查报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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