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公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79********,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街**号**房(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城县**镇**村**委**屯**号)。曾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10月1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又因非法携带国家禁止的管制器具于2019年12月1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4日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伙同“阿光”(另案处理)在被害人刘发金位于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北站路东二巷62号住处的门口,将被害人刘某某放于该处的一筐重37斤香蜜橙盗走。二人将盗窃所得平分并已食用完毕。经鉴定,被盗香蜜橙价值人民币129.5元。
2.2019年12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又在上述地点将被害人刘某某放于该处的一筐重60斤香蜜橙盗走。被盗香蜜橙已被被告人罗某某食用完毕。经鉴定,被盗香蜜橙价值人民币210元。
3.2019年12月22日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伙同“阿光”再次在上述地点将被害人刘某某放于该处的一筐重37斤陕西洛川苹果盗走。二人将盗窃所得平分并已食用完毕。经鉴定,被盗陕西洛川苹果价值人民币148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罗某某盗窃作案三次,涉案数额共计价值人民币487.5元。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继武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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